關於GAMA PAY

橘子支付 新一代支付工具。

會員條款

「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公司已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會員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之全部條款內容,供使用者審閱至少三日。使用者註冊或申請本服務前,請務必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契約條款內容,再於本服務網頁或平台上就本契約點選「同意」(或類似文字)鍵,或完成註冊程序及行動裝置綁定認證、或開始使用本服務。使用者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經本公司依規定處理及接受使用者註冊申請,並以電子郵件或本服務系統推播通知後,本契約始為成立。


一、公司名稱: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二、代表人名稱:劉柏園
三、許可字號:營業登記電支更字第105003號
四、申訴(客服)資訊
  • (一) 專線號碼:02-2192-6100 選5-橘子支付
    (服務時間:10:00~22:00;週一至週日)
  • (二) 電子郵件信箱:CS@service.gamapay.com.tw
    (服務時間:全年無休)
五、網址:www.gamapay.com.tw
六、營業地址:臺北市內湖區瑞湖街111號


本契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者:指與本公司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
二、特約機構:指與本公司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三、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
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本公司接受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款項移轉予收款方之業務。
五、收受儲值款項:指本公司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
六、國內外小額匯兌:指本公司依付款方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一定金額以下款項移轉之業務。
七、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指本公司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使用者與開戶金融機構間之約定,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該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由本公司收取支付款項,並於該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之服務。
八、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指本公司接受特約機構及其他機構委任,整合傳遞收付訊息之服務。
九、存款帳戶:指使用者於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或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指定之同一使用者於金融機構開立相同幣別之活期存款帳戶。
十、專用存款帳戶:指本公司應依法於銀行開立,專用以儲存使用者支付款項之活期存款帳戶。
十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十二、支付款項,指下列範圍之款項:
  • (一) 代理收付款項: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及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所收取之款項。
  • (二) 儲值款項:收受儲值款項服務所收取之款項。
十三、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支付帳戶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 (一) 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 (二) 僅得向發行人所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商品(服務)禮券。
  • (三) 各級政府機關(構)受理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儲值款項由該政府機關為付款方預先存放。


本公司及使用者同意下列事項:
一、本服務包括:
  •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 (二)收受儲值款項。
  • (三)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二、本公司應依本契約提供本服務所生之爭議負責,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之其他交易與本服務無關者,依雙方間之法律關係辦理。
三、本公司與使用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四、本公司於使用者有交易異常或需退款時,除使用者之原支付方式為信用卡刷卡應退回原信用卡帳戶外,應將退款款項逕轉入該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
五、本公司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時,不得以現金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使用者支付款項儲存於專用存款帳戶,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歸屬及運用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七、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如應辦理外匯申報,使用者同意依中央銀行相關法規辦理。
八、使用者不得非法利用本服務,亦不得提供電子支付帳戶供非法使用。使用者如有違反,應負法律責任。
九、使用者於本公司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十、本公司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信用卡或存款帳戶付款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用者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十一、使用者應依本服務所設定之方式及流程使用本服務,如因使用者未依指定方式操作或違反本契約或本服務之相關約定,致未能順利完成交易、收款或付款者,使用者及其交易相對人應自行協調處理,本公司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二、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特定目的範圍內,自行或委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使用者資料,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依法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構。
十三、未成年使用者之法定代理人有權以書面通知方式向本公司調閱使用者使用紀錄或要求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