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註冊與身分認證)
一、為使用本服務,申請人應依照以下規定完成註冊申請:
- (一) 申請人為個人使用者:
- 申請人於申請註冊時須提供基本身分資料,並自設登入帳號及密碼,以及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資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提供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與號碼。
- 若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應於使用本服務前,經由法定代理人先行閱讀本服務內容,並得到其同意,始得使用本服務。
- (二) 申請人為非個人使用者:申請人應為政府機關、其他團體、行號或法人,並於申請註冊時提供申請人基本身分資料(至少應包括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之種類、號碼、聯絡方式以及代表人之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及電話等),並自設登入帳號及密碼,以及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資訊。
二、本公司於受理申請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時,將依主管機關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所規定方式及程序,實施差異化之使用者身分認證程序,並留存該確認程序所取得之使用者資料;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第五條(身分資料確認)
一、本公司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二、使用者應確認註冊時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與當時實際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嗣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確認使用者身分時,使用者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服務。
四、使用者對於本公司為確認使用者身分所依法令執行之程序有協助配合義務。對於未配合確認身分之使用者,本公司應暫停其交易功能。
第六條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說明)
一、本公司於「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辦法)」所定之下列限額範圍內,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各項交易訂定不同金額上限,本公司得視風險控管要求及使用者狀況調整之。超過限額規定之交易將無法完成。
二、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星橘會員):
- (一)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本公司與使用者另以書面或本公司提供之方式進行約定。
- (二)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 (三)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非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三、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金橘會員):
- (一) 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 (二)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 (三)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紅橘會員):
- (一)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本公司得視風險承擔能力或使用者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
- (二)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 (三) 自同機構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金額,每月累計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五、使用者得透過本公司同意之方式,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儲值款項;若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儲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且僅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不得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或提領。
六、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公司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採立即移轉給付方式辦理,本公司於收到付款方支付指示後,將立即記錄移轉款項由付款方轉至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付款方或收款方就該移轉款項有任何爭議,應由付款方及收款方間自行處理。本公司不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