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提領)
一、使用者得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要求提領其電子支付帳戶內可提領之款項。
二、使用者要求提領電子支付帳戶內之款項時,應指定其本人之金融機構同名同幣別存款帳戶以受領提領款項,且其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名稱及個人資料,必須與使用者留存於本服務系統之姓名(或名稱)及個人資料一致。
三、若使用者未依前項完成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設定、或所提供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名稱及相關資料與使用者所留存的資料不一致,本公司得拒絕使用者提領款項之要求、並暫時保留該筆款項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中,直至使用者提出與其所留存之資料相一致之銀行存款帳戶予本公司時為止。
四、本公司於執行前項作業時,將依本契約第十二條向使用者收取提領手續費。
五、若使用者已依本條第二項完成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設定,本公司即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內扣除本契約第十二條之提領費用以及使用者預定提領之款項,並於五個金融機構營業日內,將使用者可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同名同幣別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中,不得以現金支付。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使用者同意,如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餘額,不足本契約第十四條提領費用及使用者預定提領款項之加總者,本公司得不受理使用者該次之提領要求。
第八條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核對機制)
一、使用者所傳送之電子文件或訊息,如無法辨識傳送方之身分或傳送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本公司如可確定使用者身分時,應立即將傳送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本服務推播訊息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二、本公司於每次處理使用者支付指示完成後,應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本服務推播訊息或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撥打客服專線通知本公司查明。
三、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前項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本服務推播訊息或約定方式告知使用者。
四、使用者得隨時登入本服務推播訊息免費查詢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得向客服中心依相關程序申請提供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本公司並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向使用者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第九條 (交易錯誤之處理)
一、交易錯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應協助使用者更正及提供必要協助。
二、交易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如屬電子支付帳戶交易,並應同時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本服務推播訊息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三、電子支付帳戶交易之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倘屬使用者申請或操作轉入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誤轉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經使用者通知後,本公司應立即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 (一)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款項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 (二) 通知各該使用者協助處理。
- (三) 回報處理情形予使用者。
第十條 (電子支付帳戶帳號之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
一、使用者對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他人使用。
二、使用者於每次完成交易後,應立即登出本服務;若使用者與他人共用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亦應於交易完成後,立即關閉瀏覽器,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或讀取個人資料。
三、本公司或使用者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持有之電子支付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有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電話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停止本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暫停該帳號之所有支付行為或功能。本公司發現該電子支付帳號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應於受理通知日起十日內通知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於收受通知日起五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惟如使用者有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事變等),以該事由結束日起算五日。
四、使用者依第三款規定通知本公司前,其電子支付帳戶因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本公司負擔。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 (一) 本公司可證明損失係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 (二) 使用者未於本公司以電話或電子郵件之方式通知核對資料或帳單後四十五日內,就資料或帳單內容通知本公司查明;惟使用者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取得通知且經使用者提供相關文件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五、使用者依第三款規定通知本公司後,未提出本公司所請求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文件、無故拒絕協助本公司調查、未於第三款所定期間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已報案之證明者,經本公司催告到達五日內,使用者仍未提出前開文件而生之冒用或盜用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六、針對第三款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七、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載明使用者帳號、密碼等資料被冒用、盜用或發生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時之通知方式,包含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資訊,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受理通知之服務時間應為全日全年無休。
八、使用者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得就使用者登入資訊(包括網路IP位置與時間)、所為之行為及其他依法令應留存之紀錄予以詳實記載。
第十一條 (資訊系統安全、控管與責任)
一、為確保使用者之傳輸或交易資料及信用卡等資料之安全,本公司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下簡稱安控基準)之規定,以及國際信用卡組織資料安全之規定。
二、本公司於使用者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時應依安控基準之規定進行身分確認,當發生身分認證資訊錯誤時,本公司系統應依前項規定自動停止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使用者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本公司及使用者均有義務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使用者個人資料。
四、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爭議,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由本公司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第十二條(費用)
一、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將依以下約定之收費標準,向使用者收取各項費用,使用者同意授權本公司得直接於電子支付帳戶中扣除相關費用:
- (一) 提領費用:
本公司於協助使用者完成本契約第七條電子支付帳戶款項之提領作業時,將向使用者收取提領費用,其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服務網頁公告為準。 - (二) 索取紙本交易紀錄工本費:
使用者要求查詢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如要求本公司提供紙本交易紀錄資料者,本公司將向使用者酌收工本費用;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新臺幣30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5元(此費用內含寄送郵資)。領取書面交易紀錄時須出示使用者身分證件正本或配合本公司之其他身分確認程序。
二、使用者如至受本公司委託代收儲值款項之便利商店業繳納儲值款項者,使用者同意便利商店業得向使用者酌收手續費(依各家便利商店業者收費標準),請參本公司服務網頁最新公告;如使用者不同意前述費用者,亦得利用本服務網頁公告之其他方式繳納儲值款項。
三、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為準。本公司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本服務推播訊息或約定之方式告知使用者。
四、本服務推播訊息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始生效力。但有利於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匯率之計算)
本公司辦理本服務境內業務,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以新臺幣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