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GAMA PAY

橘子支付 新一代支付工具。

一、本公司對於儲值款項扣除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
二、本公司將上開款項交付信託時,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本公司而非使用者,故信託業者係為本公司而非為使用者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惟使用者得請求本公司或信託業者提供信託契約相關約定條款影本。使用者就其支付款項,對本服務所產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本公司之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


一、本公司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使用者處理使用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使用者處理在本公司或特約機構使用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
三、使用者瞭解本公司將透過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本服務推播訊息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情形,故使用者應確保可即時依約定之方式閱覽本公司之通知。
四、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且不得違反本契約、中華民國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不得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合法權益。


本公司應留存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幣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紀錄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未完成之交易,亦同


一、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載明本服務爭議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及程序。使用者就本服務爭議,得以第一條所載之申訴(客服)專線及電子郵件信箱與本公司聯繫。
二、使用者於使用本公司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與相對人發生糾紛時,包括但不限於拒絕履行、遲延履行、未交付、瑕疵擔保責任、退換貨爭議,使用者應自行向相關消費申訴機關或法院進行申訴、調解、和解或訴訟。經使用者請求,本公司得提供使用者解決該爭議所必要之協助。
三、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因實質交易致生爭議時,經任一方請求,本公司應將爭議事項之內容通知他方。如係涉及商品或服務未獲特約機構提供之網路實質交易爭議,應由本公司及特約機構負舉證之責。
四、本公司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撥付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如對該交易發生任何爭議,經任一方依第一項所提及之爭議處理程序向本公司請求暫停撥付款項時,本公司得留存該款項,待確認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時,始將款項以約定之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五、若特約機構或使用者就前項爭議,除依本公司爭議處理程序向本公司請求暫停撥付款項外,另提起調解、訴訟或仲裁,該爭議款項將保留至調解、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待特約機構或使用者提出適當證明時,本公司方將款項以約定之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一、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對於使用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告知事項,請見本服務網頁之隱私權條款。


一、本公司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 (一) 本公司對本服務之系統進行預定之維護、搬遷、升級或保養,應於七日前於本服務網頁公告,並依電子郵件或本服務推播訊息通知使用者。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 (二) 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如天災、停電、設備故障或第三人之行為。
  • (三) 本契約約定之其他事由。
二、本公司如因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示時,本公司應及時處理並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本服務推播訊息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應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本服務推播訊息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並得依情節輕重,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使用者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使用者有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
三、有相當事證足認使用者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
四、使用者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五、使用者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前置協商、前置調解、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或依其他法令進行相同或類似之程序。
六、經相關機關或其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為非法之使用者。
七、使用者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情事。
八、其他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一、使用者得依電子郵件或電話方式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
二、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本服務推播訊息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三、如使用者有前條之事由所致服務暫停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本服務推播訊息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終止本契約。
四、本契約終止後,除有爭議款項外,本公司應於合理期間返還使用者得自電子支付帳戶提領之支付款項餘額及本公司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
五、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本公司不得將本服務及因本服務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移轉予第三人。


一、本契約之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使用者之解釋。
二、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如屬電子支付帳戶,並應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本服務推播訊息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使用者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電子郵件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並於該電子郵件或約定之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及告知使用者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使用者未於該期間內表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另告知使用者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 (一)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公司或使用者通知他方之方式。
  • (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三、使用者同意其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一律僅得撥付至經本公司認證之金融機構同名同幣別存款帳戶。使用者不得因該帳戶因故遭凍結、設為警示帳戶等事由,而要求本公司將款項撥付至其他未經認證之帳戶中。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讓、贈與或繼承,若使用者決定不再使用本服務,應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並向本公司申請結清電子支付帳戶內之款項。
五、若使用者喪失全部或一部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或對其財產之所有權或支配能力,本公司得依據有效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法院確定判決、已成立生效之遺囑等),以合法方式處置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內之款項。
六、本服務相關網頁或操作介面上所載之處理流程、說明、約定、使用辦法、注意事項及限制等,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七、本契約條款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規或主管機關函釋辦理。


一、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本服務推播訊息或約定之方式送達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二、使用者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於本服務網頁或以電子郵件、電話或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使用者如未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通訊資料時,本公司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推定已為送達。


一、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將本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二、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三、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使用者權利者,使用者得向本公司及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一、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二、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